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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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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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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

聲請人即被告張○騰(下稱被告)聲請本案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承審合議庭經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告訴人即被害人家屬意見,審酌公共利益、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負擔、當事人訴訟權益各因素後,認為本案並無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之情形。被告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本院裁定結果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裁定結果

聲請駁回。

貳、裁定理由:

一、按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四、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五、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主張其坦承犯罪,並於調解後完成賠償,本案犯罪事實已臻明確,犯罪事實尚無爭議,量刑事項單純,本案應無彰顯國民參與審判價值之重要意義等語。然本院考量一般國民對於酒駕致死案件應如何論罪科刑,法院是否縱放輕判而違反國民法感情,判決結果是否無法理性預期或不透明等節,均甚為關心,本件進行國民參與審判,乃具有量刑之指標意義。且被告就其於車禍發生當時之神智狀況、是否自首、被害人是否與有過失等節,檢辯雙方均可能存在重大歧異,此部分即有引入國民參與審判,借助國民生活經驗,予以審酌判斷之必要。
㈡被告另主張被害人家屬已提出聲明書表明不欲行國民參與審判,且倘如進行國民參與審判,可能將過度揭露被害人及其家屬身心狀況等隱私資訊,造成被害人家屬二度傷害等語。被害人家屬於準備程序到庭時,就聲明書書立之過程,以及為何不欲行國民參與審判等節,已有說明。其未必係因聲明書中所載「引起媒體及社會大眾的高度關切」、「干擾被害人及家屬的隱私」之原因。再者,倘如被告所述被害人與有過失之情節為真,則引入一般國民,運用其等生活經驗,進而判斷本件交通事故之肇事因素,對被告而言,亦應屬公平審判程序中之必要措施,尚非可謂此公平審判之必要措施,即有悖於辯護人所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7條規定考量被害人及其家屬最佳利益之意旨。
㈢綜上所述,本院衡酌本件關於自首、被害人是否與有過失之爭點,及量刑之輕重,均可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時將其等生活經驗、價值思考、法律感情帶進法庭,豐富法院審判視角。尤其法院是否縱放輕判而違反國民法感情,或判決結果是否無法理性預期或不透明等節,國民均至為關切。是本院認本案並無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之情形,被告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張志偉、陪席法官陳盈螢、陪席法官鄭諺霓

肆、本裁定不得抗告(本件為當事人聲請法院不行國參而經法院以裁定駁回者,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立法理由,不得抗告)。

伍、本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定原本不一致者,以裁定原本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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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不行國審之駁回裁定新聞稿pdf
  • 發布日期:112-12-07
  • 更新日期:112-12-0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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