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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000040號施俊名、詹春珍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嘉院弘民嘉丁112年度嘉簡字第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施俊名、詹春珍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嘉簡字第40號拆除地上物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阮玟瑄
股 別:嘉丁股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