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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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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10號黃信瑋、林青慧之113年2月22日審判程序筆錄影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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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嘉院弘民明113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信瑋、被告林青慧之113年2月22日審判程序筆錄影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0號原告歐玲君與被告黃信瑋、被告林青慧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113年2月22日審判程序筆錄影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四、被告黃信瑋、被告林青慧應按時到場。
五、起訴狀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王嘉祺
股       別:明股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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