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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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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320號黃清貴之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及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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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樂113聲320字第113000556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黃清貴之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及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聲字第320號被告黃清貴等定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黃清貴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應執行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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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柯凱騰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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