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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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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581號陳春欽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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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慈112訴字第58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81號原告卓崇暉與被告
       林周芳玉等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春欽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宇安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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