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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000263號陳碧珍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嘉院弘民嘉丙113年度嘉簡字第2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碧珍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嘉簡字第26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起訴狀訴之聲明為: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493,930元,及自本件起訴狀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周瑞楠
股 別:嘉丙股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