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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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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32號阮氏翠姮之民事準備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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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親113年度婚字第3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阮氏翠姮之民事準備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婚字第32號原告吳俊松與被告阮氏翠姮間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準備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到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係通知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法院地址:600249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2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阮氏翠姮應按時到場。
四、民事準備狀繕本節本如下:
一、請准原告吳俊松與被告阮氏翠姮離婚。
二、對兩造之未成年子女甲○○(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未成年子女乙○○(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未成年子女丙○○(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由原告單獨任之。
三、被告應自酌定親權部分裁判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甲○○、乙○○、丙○○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原告關於未成年子女甲○○、乙○○、丙○○之扶養費各新臺幣9,375元。
前開定期金給付如有遲誤一期未履行,其後之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劉哲瑋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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