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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聲字第000024號李景智之裁定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嘉院弘民嘉戊113年度嘉簡聲字第2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嘉簡聲字第24號公示送達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相對人李景智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林金福
股 別:嘉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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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嘉簡聲24pdf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