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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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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30號粘益森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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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松113訴字第1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0號原告賴囿任與被告粘益森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粘益森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於民國109年9月6日所共同簽發、到期日為民國109年9月7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之本票,於超過新臺幣1,24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部分不存在。
被告所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183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為該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348號民事裁定與確定證明書)於超過新臺幣1,24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部分,不許對原告為強制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慶昀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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