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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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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723號林俊堯、林俊發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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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嘉院弘民慈111訴字第7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俊堯(即黃水泉之繼承人)、被告林
     俊發(即黃水泉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訴字第723號原告江清煙與被告余泰君
         (即被繼承人林俊明之遺產管理人)等間分割共有物
        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
        7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林俊堯(即黃水泉之繼承人)、被告林俊發(即
        黃水泉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宇安

  • 發布日期:113-04-28
  • 更新日期:113-04-2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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