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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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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024號林意婷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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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嘉院弘民天113重訴字第2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意婷之起訴狀、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重訴字第24號原告蕭福傳等與被告林意婷間返還房屋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林意婷應按時到場。
      五、起訴狀之節本(聲明)如下:被告應將承租之房屋內及空地上之物品清除,將房屋及空地交還原告。被告如附件。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0萬5千元及自113年4月1日起至交還房屋為止每月給付原告新台幣5萬5千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交還房屋部分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書記官 李彥廷
股       別:天股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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