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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518號相對人陳泰宇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嘉院弘非篤113司票第5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3年度司票字第518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陳泰宇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為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其裁定主文如下: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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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司票字第0005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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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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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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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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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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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起算日
(提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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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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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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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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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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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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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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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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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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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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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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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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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