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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全事聲字第000004號林忠瑩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天113全事聲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全事聲字第4號異議人林岳邦、視同異議人林忠瑩與相對人陳順義間聲明異議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視同異議人林忠瑩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異議人負擔。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彥廷
股 別:天股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