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全事聲字第000004號林忠瑩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天113全事聲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全事聲字第4號異議人林岳邦、視同異議人林忠瑩與相對人陳順義間聲明異議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視同異議人林忠瑩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異議人負擔。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彥廷
股       別:天股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