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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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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000161號林文水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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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賢113補字第16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李坤全與被告李志杰等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林文水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為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新港鄉新月眉潭段1123地號、面積3,321.51平方公尺土地(原告之應有部分為2125分之47),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97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12,485元(計算式:3,321.51×6,976×47/2125=512,48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王嘉祺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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