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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095號黃俊達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天113聲字第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聲字第95號聲請人吳政哲、視同聲請人黃俊達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視同聲請人黃俊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彥廷
股 別:天股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