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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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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小字第000187號李沛晴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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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嘉院弘民嘉庚113年度嘉小字第1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嘉小字第18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李沛晴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53,931元,以及其中新臺幣51,459元從民國112年10月13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2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書記官  賴琪玲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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