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小字第000187號李沛晴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嘉院弘民嘉庚113年度嘉小字第1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嘉小字第18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李沛晴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53,931元,以及其中新臺幣51,459元從民國112年10月13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2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書記官 賴琪玲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