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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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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54號秦偉智之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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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慈113訴字第5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4號原告交通部公路局
       雲嘉南區養護工程分局與被告秦偉智間損害賠償事件
       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秦偉智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5萬8,939元,及自民國113年
     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1,494元由被告負擔,被告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原告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5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宇安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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