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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000445號林建宏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水113嘉簡445字第11300034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林建宏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嘉簡字第445號被告林建宏等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林建宏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電筒、捲尺各壹個均沒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股 別:水股
書記官 王翰揚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