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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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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000445號林建宏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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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水113嘉簡445字第11300034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林建宏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嘉簡字第445號被告林建宏等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林建宏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電筒、捲尺各壹個均沒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股       別:水股
書記官  王翰揚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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