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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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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000254號曾郡之通常保護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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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親113年度家護字第25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曾郡之通常保護令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家護字第254號聲請人曾靜慧與相對人曾郡間通常保護令事件。
  二、應送達之通常保護令,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
(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為騷擾、接觸、通話、通信之聯絡行為。
(三)、相對人應最少遠離下列場所100公尺:聲請人之住居所(地址:嘉義市西區紅瓦里2鄰新○路○○號)。
(四)、相對人應完成下列處遇計畫:認知教育輔導3小時;實際處遇執行次數及時間,得由執行機關視情形彈性調整,並應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前完成。
(五)、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6月。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如另有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哲瑋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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