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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018號鄭清香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立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鄭清香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8號聲請人蘇O斌與相對人鄭清香間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一、相對人鄭清香對於其所生未成年子女甲OO(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OOOOOOOOO號)之親權,應予以全部停止。
二、選定聲請人蘇O斌(男,民國七十二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Q一二****九九五號)為未成年人甲OO之監護人。
三、指定關係人蘇O宗(男,民國七十一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Q一二****八七七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如另有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紜飴
- 發布日期:113-05-04
- 更新日期:113-05-0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