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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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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小字第000216號邱鈺琇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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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嘉院弘民嘉丁113年度嘉小字第2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嘉小字第216號清償借款事件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邱鈺琇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變更後訴之聲明如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23,631元,及其中本金23,631元如附表編號1(內容如附件)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阮玟瑄
 
 
股       別:嘉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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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嘉小216pdf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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