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000348號黃淑珠之傳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華113易348字第113000667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黃淑珠之傳票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易字第348號被告黃淑珠等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應送達之傳票,為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