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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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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000009號佳星企業社即莊志星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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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嘉院弘民秀113勞小字第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佳星企業社即莊志星之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勞小字第9號原告王明仁與被告佳星企
     業社即莊志星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
     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佳星企業社即莊志星應按時到場。
   

***請於2日內將本公告全文登載「國內版」報紙1天,並將「登
      報證明」送院備查。


    
書記官 洪毅麟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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