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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068號池雅蓉即池恒如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秀113聲字第6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 年度聲字第68號聲請人李林彩鳳與
相對人池榮華、池雅蓉即池恒如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
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池雅蓉即池恒如之裁定正本,現由書
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
幣12,875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
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洪毅麟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