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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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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000017號簡良憲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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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嘉院弘民秀112勞訴字第1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簡良憲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勞訴字第17號原告沈柏仲與被告簡良
     憲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
     1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簡良憲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洪毅麟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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