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000017號簡良憲之開庭通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嘉院弘民秀112勞訴字第1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簡良憲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勞訴字第17號原告沈柏仲與被告簡良
憲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
1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簡良憲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洪毅麟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