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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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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朴簡字第000138號蘇瑞雲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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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嘉院弘民朴甲112年度朴簡字第13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蘇瑞雲之起訴狀繕本、112年11月7日言
     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朴簡字第13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11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6136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三路2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起訴狀訴之聲明為:
     (一)原告與被告之共有物坐落於嘉義縣朴子市文化
        段949地號持分全,及地上建物即95建號門牌
        嘉義縣朴子市文化里100號持分全(建物已滅失
        ,現況是空地),准予分割,以變價方式分割
        由原告及被告分取價金。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與被告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書記官  江芳耀
 
 
股       別:朴甲股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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