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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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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小調字第000571號吳皖龍之起訴狀、陳報狀及調解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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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嘉院弘民嘉庚113年度嘉小調字第571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皖龍之起訴狀繕本、113年5月9日
     陳報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
     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嘉小調字第57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陳報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
     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開調解。
      四、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五、起訴狀內容節錄如下:
       原告因於民國11111月初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查看投資廣告,繼而被騙加入群組,經群組內自稱老師之人推薦投資股票,後因原告要提領獲利,卻遭自稱「陳莉雅」之人表示要先將獲利之百分之30之服務費匯入,才可提領,原告因此在111126日將新臺幣5萬元匯入陳治鈞所申設台灣銀行太保分行帳號004-67004474553號帳戶,而被告是擔任該詐欺集團之收簿手,向陳治鈞收取前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賺取報酬,原告被騙匯入該帳戶之款項,隨後被領取一空,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2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六113年5月9日陳報狀繕本內容詳如附件。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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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oc00145420240510163110pdf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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