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公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17號公示催告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黃寶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17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福興電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2月26日
104年1月26日
711,258元
CH468151
 
002
福興電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2月16日
104年2月5日
251,686元
CH468153
 
003
福興電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2月16日
104年2月5日
728,168元
CH468154
 
004
福興電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2月16日
104年2月28日
1,100,000元
CH468155
 
005
福興電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2月16日
104年4月6日
6,200,615元
CH468156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自主文第四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