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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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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 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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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嘉院傑非慎111司催第15號
 
 
主    旨公告遺失證券事件,業經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依    據:依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2項、第54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本院受理111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事件,業經裁定准許,應將裁定公告於本院牌示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福興印鐵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民雄工業區中山
            路2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三福  住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民雄工業區中山
            路20號
           送達代收人 洪麗隨  
           住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民雄工業區中山
            路20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新臺幣)
 
 
001
福興印鐵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黃三福
華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111年1月17日
121,094元
JD9719647
受款人: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院長  胡 文  傑
  司法事務官  洪  志  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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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年度司催字第15號pdf
  • 發布日期:111-03-23
  • 更新日期:111-03-2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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