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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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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號被告葉翔浤等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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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文摘要:

葉翔浤等人犯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等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5月至25年6月不等之刑度(詳如附表所示)。葉翔浤等人全部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2,004萬9,810元,均沒收。

二、事實摘要:

葉翔浤於民國106年間在夜店取得大麻種子,經由上網研究而知悉大麻的活性成份主要在大麻雌花,葉翔浤再透過自學而取得栽種大麻雌花之技術後,為求牟取暴利,竟籌組大麻製造販毒集團,並以「加盟」方式招攬友人加入,每一投資人只要交付加盟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至180萬元不等之金額給葉翔浤,葉翔浤即負責提供大麻幼苗等相關設備及栽種技術,投資人依上開技術栽種而收成大麻雌花後,葉翔浤復保證以每公克至少500元的價格收購,以此模式擴大大麻製造集團的栽種規模與產量,希望能迅速販賣牟利致富。劉維逸、陳玉璋、楊政泰、何國新、周鈺得、官志豪等人受招攬後先後於106年至109年間加入上開集團,並承租民宅作為大麻種植場(楊政泰委由知情之賴立恩出面承租),而洪健超、李治德、官姿秀、何幸宜、何修安、陳靜如、王芮宥、黃紹閔等人則負責前開處所電路配置、載運大麻幼苗、施水澆肥、修剪大麻花、裝罐包裝、打掃清潔等任務。嗣葉翔浤取得成熟之大麻雌花後,即伺機前往臺北夜店欲販賣以牟利(尚無法證明實際販售大麻給何人)。嗣於110年2月22日上午11時許,為警方持搜索票查獲,始悉上情,其中部分被告於偵查中已繳回犯罪所得。

三、理由摘要:

(一)罪名:葉翔浤等人所犯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第12條第2項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
(二)量刑:本院審酌被告葉翔浤前已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前科紀錄、被告陳玉璋前有公共危險罪之前案紀錄,參酌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以及本案各被告之行為態樣、分工角色、所獲利益、犯罪期間、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黃紹閔、王芮宥、賴立恩、洪健超犯罪情節輕微,另給予附條件之緩刑(詳附表),以啟自新。
(三)沒收:被告葉翔浤等人犯罪所得共計2,004萬9,810元,均沒收。

四、附表(被告所處刑度及犯罪所得)

編號  被告主文要旨
1 葉翔浤: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六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92萬281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何修安: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5萬元沒收。
3 劉維逸: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42萬元沒收。
4 楊政泰: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萬元沒收。
5 李治德: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萬元沒收。
6 陳玉璋: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66萬元沒收。
7 王芮宥: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緩刑三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5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8 何國新: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0萬元沒收。
9 黃紹閔: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三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10 洪健超: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24萬元沒收。
11 陳靜如: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88萬6000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9萬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周鈺得: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10萬元沒收。
13 官志豪: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萬元沒收。
14 何幸宜: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8萬8000元沒收。
15 官姿秀: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二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8萬8000元沒收。
16 賴立恩: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緩刑三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發布日期:111-05-26
  • 更新日期:111-05-2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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