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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被告鄭再由案補充說明新聞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
被告鄭再由案補充說明新聞稿
壹、就本院依刑法第87條規定,判處被告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其中的「相當處所」,係指附有精神治療設備之醫療院所,在嘉義地區係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以及台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但後續監護處分的執行,是由檢察官命被告到前述指定的醫院住院治療。
貳、另就本院諭知被告交保新臺幣50萬元部分,被告家屬表示今日無法辦理,故被告稍後就會還押看守所,繼續羈押。如果改日有人前來辦理,本院仍會召開調查庭,審酌具保人與被告關係,並參考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以裁量是否增加具保條件。
- 發布日期:109-04-30
- 更新日期:109-04-3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