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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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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戴姓議員涉嫌詐領助理補助費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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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定之理由摘要:

一、檢察官聲請羈押意旨略以:被告自民國101年6月起迄今,於擔任嘉義市議員期間,不實申領助理補助費逾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且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向本院聲請裁定羈押禁見被告等語。
二、本院裁定結果:駁回檢察官羈押及禁見之聲請,被告准以8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
三、裁定理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否認檢察官羈押聲請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但本案有相關共犯及證人證述,並有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及扣案物品等證據佐證,足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罪嫌疑重大。
(二)本件檢察官於發動搜索扣押時,對於相關共犯及證人均已同步搜索其住居所,且各證人及共犯到案後,對於本件犯罪情節證述明確,案情已大致明朗,而相關書證已經偵查機關調取及執行搜索扣押,人證、書證與物證均得以保全,被告應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三)至於檢察官主張仍有其他證人尚未傳訊,然本件共犯及到案證人均已就被告涉案情形證述明確,其他證人雖然尚未傳訊,亦不致使案情陷於真偽不明的情形,無法以此事由即認被告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四)本案被告所涉罪名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一般人趨吉避兇心態,仍有相當理由可認為其有逃亡之虞,故本院認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但本院綜合考量被告涉案情節、資力、身體狀況及目前偵查進展等情形後,認為被告提出80萬元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其嘉義市住處)及出境、出海,且禁止與本案共犯、證人聯繫接觸,對被告應有相當程度的心理約束力,即可確保本案後續偵查、審判程序順利進行,本院認無羈押被告的必要,駁回檢察官羈押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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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03-10
  • 更新日期:111-03-1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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