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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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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戴姓議員涉嫌詐領助理補助費案件重為裁定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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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裁定結果: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收授物件。
二、裁定理由要旨:

(一)被告戴○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後,本院原裁定被告准以新臺幣8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因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偵抗字第211號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重新裁定。
(二)被告今日訊問後依然否認檢察官羈押聲請書所載的犯罪事實,但本案有相關共犯及證人證述,並有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及扣案物品等證據佐證,足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罪嫌疑重大。
(三)被告雖辯稱助理聘用係其父母所為,但與其他證人證述有異,就此部分尚需傳喚被告的父、母及其餘相關證人到案,以釐清案情。本案尚未傳喚被告的父、母,以及其他業經傳訊的證人,多與被告有相當程度的親誼關係,其等實有高度的勾串可能。
(四)本案現仍處於具有高度浮動性的偵查初始階段,隨時有可能因被告的串證行為導致案情陷於不明的情況,依被告與前述之人的親誼關係,有相當理由認為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是以,本件有羈押被告的原因。
(五)再審酌被告就本件涉案程度高,涉案期間長達9年餘,涉案人頭助理人數有數人,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的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的程度,若僅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的手段,不足以避免滅證、串證的情形發生,而無法確保後續偵查、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足認被告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及收授物件的必要,且在目的與手段間的衡量亦無違反比例原則。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收授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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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03-13
  • 更新日期:111-03-1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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