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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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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錯誤報導本院「兒債找母還」之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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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新聞網今日(26日)標題「兒債找母還!老母親家遭搬走上百萬藝品」報導中,指稱本院「事務官沒到兒子家,卻到債務人母親住家搬走價值上百萬的奇木藝品」云云,該報導內容影射本院執行程序「兒債找母還」,與事實不符,特予澄清。

本案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放置於竹崎鄉某民宅內的原木、藝品等動產,本院執行人員會同債權人抵達現場後,債務人不在,原木、藝品等物並未放置於原預定執行處所,債權人當場表示在該民宅前方的房屋,才是原木、藝品的存放處所,請求追加執行該屋內的動產。

本院司法事務官參考執行現場狀況,這兩棟房屋位於同一鐵柵門管制出入範圍內,債權人表示曾與債務人在該追加執行場所內商談,當時債務人向債權人聲稱追加執行場所內擺放的原木、藝品,屬於債務人所有,且債務人母親於執行中到場,也沒有表示原木、藝品是其所有,司法事務官依現場房屋坐落狀況、債權人所提照片及雙方對話資料,形式上判斷認定該追加執行場所內物品為債務人所有,予以查封,故並無報導所稱「兒債找母還」的情形。

依強制執行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居住所」及「其他藏置物品之處所」執行法院可以檢查、啟視,查封時債務人雖不在場,但本院執行人員於請警員及鎖匠到場後,依法開啟門鎖入內進行查封程序,所有執行程序均遵守法律規定,希望民眾不要誤會;如果債務人或第三人認為本件執行程序有不當之處,可以依相關規定提起訴訟或聲明異議,尋求法律上救濟。

 

 

附註:強制執行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查封時,得檢查、啟視債務人居住所、事務所、倉庫、箱櫃及其他藏置物品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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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01-26
  • 更新日期:111-01-2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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