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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朴小字第75號蔡正陽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嘉院傑民朴丁111年度朴小字第7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正陽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朴小字第7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6136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三路2號)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原定111年6月2日庭期取消。
書記官 葉芳如
- 發布日期:111-05-13
- 更新日期:111-05-1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