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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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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02號林松、林茂、林發之判決正本、取消庭期通知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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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午110訴字第40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02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之判決正本、取消庭期通知書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原定111年8月16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庭期取消,請被告毋庸到庭,應送達被告林松、林茂、林發之取消庭期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於被告林松、林茂、林發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後:
被告林松、林美枝、林美葉、林松夫、林茂、林發應將如嘉義市新富段六小段34-24地號土地,字號:嘉地市字第010164號,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陸拾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林松、林美枝、林美葉、林松夫、林茂、林發連帶負擔。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1-05-13
  • 更新日期:111-05-1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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