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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8號江進維之履勘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嘉院傑民松110訴字第4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江進維之履勘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0年度訴字第4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履勘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函係通知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上午9時30分至嘉義縣大林鎮水頭段169地號土地現場履勘。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慶昀
- 發布日期:111-05-13
- 更新日期:111-05-1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