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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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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繼字第436號羅振茂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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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家親111年度繼字第43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羅振茂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繼字第436號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羅振茂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如另有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相對人陳美利、羅振茂即被繼承人羅振麟之繼承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
冊。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羅振麟之遺產負
  擔。
書記官  黃郁萍
 

  • 發布日期:111-05-17
  • 更新日期:111-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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