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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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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206號呂湘萍即呂明泰即呂建華之繼承人之轉知陳述意見函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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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110司執利字第1120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呂湘萍即呂明泰即呂建華之繼承人之轉知陳述意見函乙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206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與債務人莊繡禎即呂明泰即呂建華之繼承人、呂湘萍即呂明泰即呂建華之繼承人間拆除地上物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利股書記官  李宗軒
 

  • 發布日期:111-05-19
  • 更新日期:111-05-1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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