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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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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1號程洪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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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家慧111年度婚字第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程洪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婚字第41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程洪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法院地址:60072嘉義市林森東路282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程洪應按時到場。


股別:慧股
 

  • 發布日期:111-05-20
  • 更新日期:111-05-2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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