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小字第404號巫玉蘭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嘉院傑民嘉己111年度嘉小字第40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巫玉蘭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嘉小字第40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原訂111年6月14日下午2時38分庭期取消。
- 發布日期:111-05-23
- 更新日期:111-05-2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