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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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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6號葉進琦之起訴狀繕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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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嘉院傑民公111訴字第206號

主    旨:公示送達受告知人葉進琦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起訴準備狀繕本及111年5月20日函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訴字第206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起訴準備狀繕本及111年5月20日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受告知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111年5月20日函內容如下:
    主旨: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206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葉何金月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依法通知受告知人得為訴訟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就兩造之訴訟有  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 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台端為本件被代位人,就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7 條之1規定,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通知。另本件已定111年8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附錄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條文內容供參:
      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
      前項受通知人得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為第242條第1項之請求。
      第1項受通知人得依第58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三、檢附民事起訴狀繕本及民事起訴準備狀繕本各1件。
書記官 潘宜伶

 

  • 發布日期:111-05-24
  • 更新日期:111-05-2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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