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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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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字第11號謝牧師即謝東烜即謝必誠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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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嘉院傑民嘉己111年度嘉簡字第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11號返還就學貸款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謝牧師即謝東烜即謝必誠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0,1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6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二、本件為國內及國外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1-05-25
  • 更新日期:111-05-2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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