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簡字第110號侯承侑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嘉院傑民嘉己111年度嘉簡字第1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11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侯承侑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325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1-06-02
  • 更新日期:111-06-0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