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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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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號李鳳榮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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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家澈111年度婚字第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鳳榮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婚字第3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鳳榮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林玫熹

  • 發布日期:111-06-02
  • 更新日期:111-06-0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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