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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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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7號萬淑珍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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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家澈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萬淑珍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7號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萬淑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萬淑珍對於未成年子女李○○(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I10****249號)之親權應全部予以停止。
      選定李繐晏為未成年子女李○○之監護人。
      指定李豊欣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林玫熹

 

  • 發布日期:111-06-13
  • 更新日期:111-06-1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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