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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55號胡正飛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家慧111年度婚字第5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正飛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婚字第55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胡正飛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法院地址:600249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2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胡正飛應按時到場。
股 別:慧股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 發布日期:111-06-14
- 更新日期:111-06-1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