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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22號謝詩怡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天110訴字第5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22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謝詩怡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謝詩怡應就被繼承人謝己卯所遺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的不動產,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為全體被告。
二、被告與被代位人謝詩怡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的遺產,應按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方法予以分割。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雙方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6-16
- 更新日期:111-06-1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