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22號謝詩怡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天110訴字第5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22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謝詩怡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謝詩怡應就被繼承人謝己卯所遺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的不動產,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為全體被告。
        二、被告與被代位人謝詩怡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的遺產,應按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方法予以分割。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雙方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6-16
  • 更新日期:111-06-1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