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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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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家他字第12號官小英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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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家澈111年度家他字第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官小英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家他字第12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官小英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如另有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官小英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000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書記官  林玫熹

  • 發布日期:111-06-17
  • 更新日期:111-06-1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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