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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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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1司執弘字第20567號號何忠勳之確認函、詢價通知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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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111司執弘字第2056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何忠勳之111年7月5日確認函、111年8月2日上午10時整詢價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056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何忠勳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弘股書記官沈秀鈴

  • 發布日期:111-07-05
  • 更新日期:111-07-0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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